发文标题: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:财税[2009]14号 发文部门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:2009-2-5 实施时间:2009-2-1 失效时间: 法规类型: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: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:全国
发文内容: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,从2009年2月1日起,将纺织品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%。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。 具体执行时间,以 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特此通知。 附件: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
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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